地端運作中 Trace: c4a5b6c7d8e9490fab30cc31d20e6f04
這件日租套房,建物核定用途是住宅,實際在做日租。屋主把整層租給經營者,經營者自己招租、自己收費。裁罰對象應該是屋主還是承租人?

本案分成兩層,兩層的處理方式不同:

第一層:實際使用是否與核定用途相符 待核對事實
已知:核定用途 H-2(住宅);您描述的實際使用是日租套房,使用類組可能屬 B-4(旅館類)。相關條文是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(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)。實際使用情形經查證後是否屬於該條所稱的變更使用,由機關認定。

第二層:裁罰對象應為何人 實務見解分歧,不予收斂
偵測到兩條並存且結論相反的實務路徑,需先確認 2 項客觀事實。

狀態:已完成來源:本則未附外部引用限制:本系統不就此形成單一結論
人工確認
單次任務提問:2 / 4 本爭點提問:2 / 2
只詢問客觀事實,不詢問法律見解。
  1. 爭點:裁罰對象之認定 ① 經營者與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?
  2. ② 承租人對該建物是否具實際管領力?(如持有鑰匙、自行招租、收取房費)

目前資料顯示

第一層取決於實際使用情形的查證結果。第二層(裁罰對象)實務見解並存且結論不同,本系統不就此形成單一結論。

應注意事項

  • 兩說於實務均有裁判採用,本案事實同時落入兩說射程。(違章建築暨變更使用法規諮詢參考要點)
  • 桃園市建築管理處同類裁罰先例屬機關內部資料,本次查詢未涵蓋,建議調閱本處先例後併同考量。
  • 採用何說、裁罰對象之認定,屬承辦人及機關裁量權限。

引用來源

原型說明:AIC 的示範標示引用 3 則,錄影中只讀得到 2 則,這裡只放這 2 則。「跳轉原文」尚未接上。

1 建築法 第 73 條
法律法規庫 查詢於 08/07 14:45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
跳轉原文 ↗

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,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、防火區劃、防火避難設施、消防設備、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,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。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,不在此限。

2 (標題在錄影中讀不到)
跳轉原文 ↗

一說認為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未明文排除所有權人,所有權人負有建築物使用之管理義務,得對所有權人裁罰;另一說認為行政罰以行為人為原則,應論實際管領力(如持有鑰匙、自行招租、收取房費)之歸屬,對實際管領人裁罰。

本系統不就此形成單一結論,以下兩說對稱攤開
路徑甲:得對所有權人裁罰

建築法第 91 條未明文排除所有權人,所有權人負有建築物使用之管理義務。

屋主為所有權人(人工確認 ①)。
路徑乙:應對實際管領人裁罰

行政罰以行為人為原則,應論實際管領力歸屬。

承租人自行招租收費,具管領力(人工確認 ②)。
狀態:已完成來源:引用 2 則(見上方來源)限制:本系統不就此形成單一結論

本案偵測到實務見解分歧,系統已完成:

  • 兩條路徑對稱攤開(未偏重任一說)
  • 各路徑列出所依據的條文
  • 標示機關內部先例未涵蓋(不偽造機關內容)
  • 不提供單一結論

採用、裁量、核定由承辦人及機關正式流程完成。

本次處理方式
任務類型
案件法規諮詢
處理位置
地端
資料外送
本次沒有外送
引用來源
法規庫(已知 1 則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,另 1 則出處在錄影中讀不到)
實務見解分歧:兩說並陳、不形成單一結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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