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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第十點
要點法規庫
查詢於 08/07 14:58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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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於法定空地或建築物上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之守望相助崗亭,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、高度在二點七公尺以下,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、騎樓、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(巷),未影響公眾通行,應拍照列管。